從道理上講,公務員本是法律規章的參與制定者,也是當然的捍衛者,更應該成為遵紀守法的模范。反觀醉駕入罪公務員豁免或網開一面的論調,顯然與此背道而馳;如若得逞,不僅有害于法規的嚴肅性,也會招致其他社會階層一片反對之聲,使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理念流于空談。醉駕或酒后駕駛,毫無疑問直接危害到公眾安全,無論是什么人,說到天上都不應該受到原諒,更甭說為之開脫罪責了。人大常委會委員獨獨拿公務員說事,只因為其被治罪后會被開除,表面上好像有點憐惜人才之情,可從另一面看,不也正是對公務員帶頭違法亂紀的縱容嗎?公務員知法犯法,雖不至于罪加一等,可也更應該予以嚴懲啊!再說了,其他人醉駕也會“后果很嚴重”,比如車輛損毀、賠償受害者,甚至也受傷送死,是不是也該憐惜一下呢?若這樣下去,那醉駕不更是蔚然成風了? …[詳細] |
“醉駕一律入刑”具有充分的正當性,在這一語境下再來考慮同情公務員的觀點,其理由就顯然微不足道了。憲法確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大的道理,而且這還是落實公務員法的必然要求。因為醉駕一旦入刑,就成了國家法律中最嚴厲的禁止性規范,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公務員第一項義務便是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,若是最底線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,將其清除出公務員隊伍也就沒有什么惋惜和冤枉的。 …[詳細] |
之所以提出醉駕一律入罪對公務員不公,說到底不過仍舊是固有的特權思維在作怪。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單純著眼于公務員群體的利益考量,而不惜否定醉駕一律入罪條款本身,顯然是不合適的。所謂公務員在犯罪后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,這本身并不是刑法所給予的特殊罰則,而只是其他內部條例的約束,就像一般公司職員在犯罪后也會被用人單位解聘一樣。因為某家公司的解聘規定而質疑醉駕入罪的公正性,這難道不是很荒唐嗎? …[詳細] |
既然醉駕的危害和預防醉駕的必要性已無需贅言,那就無疑要將所有人都納入預防的范疇內。不可能說,因為你是公務員,你醉酒駕車對他人造成的危險系數就低。而且從一些已被披露的酒駕案件看,我們甚至有理由認為,相比普通人,公務員醉酒駕車,還常常因自持身份的特殊,對他人造成的危險更大。而從其職責和職務來看,知法犯法就更是不該,所以公安部的五條禁令里早就有禁酒,北京也在今年3月規定,公務員酒駕公務車情節嚴重將辭退。那我們的委員,何以還要要求寬容對待公務員酒駕呢? …[詳細] |
在拿工資的人里面,有公職者即公務員,工資待遇和生活保障要明顯優于其他行業,別的不說,有專門為公務員建造、分配的經濟適用房,公務員不必和其他行業的“老百姓”擠在一起,伸長了脖子等房,房子造好了還要參加“搖號”,輪不輪得到還不一定——飯碗和飯碗能一樣嗎?有無權力資源,辦事要求人和被人求,飯碗可能一樣嗎?正因為“公職”這個飯碗比一般飯碗要大,要堅固,里面裝的飯菜要多,要香,敲掉飯碗的損失才顯得特別大。吃香喝辣時不吭聲,醉駕入罪可能敲掉飯碗就覺得“后果很嚴重”——這一現象背后的收入分配不公平,是不是一個“嚴重”的社會問題呢? …[詳細] |
在我們這個有著“民以吏為師”傳統的國度,強調公務員不能有超越于普通人行使醉駕的特權更具有標本意義。公職人員的行為往往會給普通人作榜樣,公職人員守法,普通人也會學習守法,公職人員帶頭違法,普通人也會跟著違法。如果在醉駕的問題上,公務員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有特殊待遇,那么,公務員就可能為所欲為,普通人也就跟在公務員后面,我們打擊“醉駕”的努力可能就會成為泡影。 …[詳細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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